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鼎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振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95,000 元,應繳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