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塗明達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441,733 元、年終獎金328,000 元、資遣費165,000 元、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補償5,000 元,合計939,733 元,雖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惟依此計算原告薪資請求金額及其餘請求金額部分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為10,250元,較原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10,240元為高,故本件仍應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計收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