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鄰地使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 告 台灣耐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春蘭 被 告 徐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