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 萬4,1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1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2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