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易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彩宏 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7,821 元,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