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江木清、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樹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桃園縣美華里」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大溪鎮美華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