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美金22萬7,906.53元,按照視為起訴時之102 年8 月7 日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 美元兌換新台幣29.995元計算,為新台幣(下同)683萬6,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8,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8,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