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靜洲 被 上訴人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萬2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