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蕭惠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8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82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