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蕭櫻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十方曾興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3月15日 │39,750元 │JLA八五一八0│ │ │1 │曾傳宅 │行 │ │ │三九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