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聲 請 人 蘇勝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六四三一─三│股票 │1 │1000│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