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高偉庭(高昆茂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汪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五八九─八 │ │1 │492 │ │ │01│ │ │ │ │ │ │ ├─┼───────────────┼──────────────┼────┼───┼────┼───┤ │00│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三0三七─七 │ │1 │249 │ │ │02│ │ │ │ │ │ │ ├─┼───────────────┼──────────────┼────┼───┼────┼───┤ │00│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九七九九─九 │ │1 │96 │ │ │03│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