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 審原 告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再 審原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再 審原 告 李宏達 施 升 張絨妹 楊君彥 饒瑞瑛 再 審被 告 世紀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1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核定如下: 一、再審原告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1,009,6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而其僅繳納1,500 元,應補繳14,998元; 二、再審原告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為795,2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三、再審原告李宏達為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元; 四、再審原告施升、張絨妹為7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五、再審原告楊君彥為1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六、再審原告饒瑞瑛為15,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佩 宜 法 官 陳 振 嘉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 敏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