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明 被 上訴人 陳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