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債 權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江俊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與債務人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江俊毅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江俊毅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