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債 權 人 彭瑞平即富銓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2 年4 月1 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 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