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8號債 權 人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R .WATCHARA KHONGBUNGKHL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