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債 權 人 台灣先特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正確請求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林本聰,請更正之,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