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債 務 人 趙子良即新世紀廣告工作室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郭靜秋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3 年5 月28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