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49號聲 請 人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肁彬(原名:林兆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示,就中壢市○○段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應為「全部」,則本件抵押權登記內容似有誤載,請至地政機關辦理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正確不動產附表。 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還款協議書非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作成,非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