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10號聲 請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漢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福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