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明 相 對 人 余阿忠 相 對 人 余佳蕙 相 對 人 余詩偉 相 對 人 余培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29 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