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號
- 原告
- 晟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鴻
- 被告
- 衍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中興路平鎮段000巷0弄00號1 樓,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自有管轄權,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主張於101年7月17日承攬被告「彰濱工業區德寶SN5A.01-ROA 全廠區22.8KV動力系統配店工程」,有工程承攬協議書可稽。結算已施工可領工程款及被告已付之報酬,被告尚欠工程款新台幣178 萬1,654 元,履經催討未獲置理等情。然按原告提出兩造簽署之工程承攬協議書第17條第1 款約定「如遇本協議書及本工程所生一切爭執、涉訟時,以彰化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依此,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視為起訴時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