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勝洲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再春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8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