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洲貨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