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徐文隆即吉祥工程行 被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6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