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洋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按聲請人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林洋破產財團(即財產總額)之數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分別繳納聲請費用。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分別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應記載內容如下: 1.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5.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6.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7.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分別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