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國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名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102 年度簡上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判決而確定,聲請人遲至103 年1 月15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前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