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蔡鎮陽 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1,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