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榮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 被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上列原告與被告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3,3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