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設定抵押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稹懋投資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峰 原 告 范紀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姚美雲間請求設定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68,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