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徐文隆即吉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5,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