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德 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