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奕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當新臺幣(下同)1,000,375 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3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