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訴訟代理人 陳永宗 被 告 李紋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5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