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健順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 被 告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如果行使優先承買權,其應給付之優先承買價金為依據。查本件系爭360 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82166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由買受人即原告以新臺幣(下同) 42,890,000拍定,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