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6,925 元,應繳裁判費54,3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8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