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6,362 元,應徵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