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款款,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1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103 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