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 告 永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卉芝 被 告 張安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