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秋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鍾兆龍 鍾曜宇 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玥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3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