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原 告 曾子峻 被 告 台可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台可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可居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 萬元,應繳裁判費3 萬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465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