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 告 郭靜秋 被 告 趙子良即新世紀廣告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7,23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與原告送達代收人處,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