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曾子峻 被 告 台可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55元,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並經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