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護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