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5,006元,應繳裁判費13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4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