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