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鼎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14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