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 告 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敦元律師 被 告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顯壽 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