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杭 代 理 人 李飛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103 年2 月8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原為103 年6 月8 日,遇假日順延1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 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仁心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69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 股數 │ 股票金額 │ │號│ │ │ │ │ │ │ ├─┼───────────────┼──────────────┼────┼───┼───────┼──────┤ │01│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E-000三00一 │股票 │1 │10,000 │ 100,000元 │ │ │ │ │ │ │ │ │ ├─┼───────────────┼──────────────┼────┼───┼───────┼──────┤ │02│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七二0一 │股票 │1 │ 1,000 │ 10,000元 │ │ │ │ │ │ │ │ │ └─┴───────────────┴──────────────┴────┴───┴───────┴──────┘